近日,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《章程(第十四次修订稿)》,对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股东与管理层权利义务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。
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2000年10月19日批准,由深圳莱宝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,并于2007年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。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,581.616万元,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。
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8,000万股,每股面值1元,发起人为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、辉安投资有限公司等。目前已发行股份为70,581.616万股,全部为普通股。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或减少资本,在特定情况下可收购本公司股份。股份转让方面,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权标的,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。
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(万股)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 3,120 净资产出资 2000年5月31日 2 辉安投资有限公司 2,000 净资产出资 2000年5月31日 3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1,840 净资产出资 2000年5月31日 4 加拿大九州实业有限公司 880 净资产出资 2000年5月31日 5 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 160 净资产出资 2000年5月31日 合计 8,000
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享有获得股利分配、参与股东会表决等权利,同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。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,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,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,如选举董事、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等。股东会的召集、提案、通知、召开和表决等程序都有明确规定。
公司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,其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。董事需具备相应资格,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。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,行使召集股东会、执行股东会决议等职权,设置了审计、战略、提名、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。
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、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,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。经理对董事会负责,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。
公司按照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,进行利润分配和审计工作。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、股票等方式,有明确的决策程序和机制。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,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业务。
公司在合并、分立、增资、减资、解散和清算等方面有详细规定,需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程序办理。
此次章程修订将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,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,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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